N Series
NLR 5噸 底盤車
NLR 5噸 冷藏/冷凍車
NLR 5噸 木床車
NMR 6.5噸
NPR 7.5噸
NQR 9.5噸
F Series
FRR 11噸
FVR 15噸
FVR 18.5噸
Bus Series
NQR 8.5噸中巴
LT 14.5噸大巴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ISUZU 所生產製造及販賣之汽車,符合政府所公告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認證」、「污染及噪音法規」等法規,所有的污染、噪音、安全審驗之控制元件皆符合法規之要求。鑑於近年來屢有汽車所有人因個人需求改裝車輛相關設備,致使排氣管製造高噪音及改裝HID頭燈強光影響他人駕駛安全等不當行為屢見不鮮,並對周遭民眾行車安全與生活環境安寧造成干擾,除民眾觀感不佳亦衍生相關民怨。為積極取締是項違規行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結合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及交通部(監理)等相關機關建置「環、警、監聯合稽查」機制,藉由專業任務分工,共同執行防處作為,以展現政府取締不法之決心

 

噪音管制政策要求:

一、為維護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及環境安寧,請車主勿於市區及住宅區行使急加速、拉轉速行為,而高輸出功率會製造噪音之車輛,亦請車主盡量避免於市區夜間21時至上午7時間行駛。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公路監理機關將針對車主擾寧之行為及製造噪音之車輛加強取締,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

 

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

 

法令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第三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